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7286号
原告:广州润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二路72号2栋31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环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花边岭广场隆生商业大厦17层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润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环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州润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润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润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已减半收取),均由原告广州润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