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顺河西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05794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海右工业园平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5239503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7486元。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因被执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于3月20日公告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5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6月2日对被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郇 涛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