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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莒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顺河西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05794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海右工业园平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5239503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7486元。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因被执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于3月20日公告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5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6月2日对被行人莒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郇 涛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