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645号
原告: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000016963055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138730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润德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057944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