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3389号
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开发区雅安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安徽阜阳前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人民西路106号新气象大厦8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前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