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686号之一
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雅安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盛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兰家堡43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基蛋公司)与被告贵州盛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盛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基蛋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基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安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盛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7元,减半收取为1563.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227元,合计2790.5元,由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