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3506号之一
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雅安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恒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国瑞城C1座1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恒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5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90.5元,由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