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7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久**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诉人哈尔滨久**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邮寄通知***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系于2021年8月21日收到该邮件,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