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4257号之二
申请人: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盛利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大道50号电子信息标准厂房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盛利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吉0193民初42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新支行账号为160XXX的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盛利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新支行账号为160XXX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盛利达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