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4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624、625。
法定代表人: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军,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路155-2号A-601。
法定代表人:魏丽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群,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雪乔,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然
审 判 员 王颖鑫
人民陪审员 夏松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张梦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