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0790号 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 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0800元;2.判令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0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23年6月10日为2833.6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注塑机一台,合同总额为154000元,合同约定尾款30800元的付款时间为机到7天内付完。原告已于2022年10月17日将合同标的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于当日签署《送货单》确认签收设备。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收货后对尾款30800元一直未有支付。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三项的请求中,保全担保费为500元。 本院向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开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注塑机一台,合同总额为154000元,合同约定标的物及相关的要求,对质量、交提货、结算、违约责任等亦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约定合同尾款30800元的付款时间为机到7天内付完,违约责任中约定逾付款期从逾期之日至付清之日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将合同标的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签收设备。原告经对被告尚欠其货款30800元追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引致本案纠纷的发生。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发生买卖业务,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8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整机出仓送货单》《随机附件送货单》《安调报告》《联络函》、设备现状照片打印件、机台信息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08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以实际欠款额30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同时主张因被告违约,原告为诉讼需要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为诉讼需要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超出上述范围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收取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及承担原告实际损失、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30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诉讼需要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42元(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原告在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制作(2023)粤0606民诉前调20570号民事裁定,案件申请费356.34元(原告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由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