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882号
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五***会顺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213室-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