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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725号 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五***会顺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213室-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