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终1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甄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上诉人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土地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47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审理与顺德区人民政府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及判决,原审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上述任一类型,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