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2019号之一
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居委会顺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8680314N。。
法定代表人:甄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文,男,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市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禹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YQT7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82元,减半收取计350.41元,由原告广东***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健怡
人民陪审员 周梦珊
人民陪审员 麦卓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