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19502号
原告:联仁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川和路55弄3号楼。
法定代表人:***,工会副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美***身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联仁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告上海美***身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联仁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联仁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