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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志某某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8643号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B座四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12层05室-2。 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连,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支付。 案件受理费7769.38元,由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