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8643号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B座四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12层05室-2。
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连,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支付。
案件受理费7769.38元,由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