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25389号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