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伟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伟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972号
原告:广州市伟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湴北路38号A6首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广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6号417房。
法定代表人:岑健昌。
原告广州市伟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伟粤公司)与被告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钜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段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钜铭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
被告钜铭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50万元。
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告函》,催讨案涉借款。该邮件显示于2018年9月28日签收。
庭审中,原告称案涉款项是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转账凭证》、《催告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借款后,至今未依约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被告未提供还款凭证,现原告要求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伟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旭珊
人民陪审员  崔 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宜静
谢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