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20执51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南侧融创中心商业广场A座28F。
法定代表人:***。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20民初691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1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11日止。2023年9月18日委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F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车辆无法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