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5413号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电建(福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950号弄15号-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福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