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8017号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温州蓝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1幢2401室东边第五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蓝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