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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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1805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宇兴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一巷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3MA2DGEKG6N。
经营者:***,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花园岗村。
被告:衢州腾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湖南路1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8995950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宇兴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衢州腾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宇兴机械租赁服务部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宇兴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