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10392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2日,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笠,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恒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王家村16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89959501K。
法定代表人:毛柳叶。
原告***与被告衢州恒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2元,减半收取计3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丽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