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莱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锦尚添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莱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2民初15587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