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莱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广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716号 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产业基地东区第二幢西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9M3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广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7幢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J1L49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广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广莱建设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乐成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1766504.2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莱建设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乐成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1766504.2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