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501号之一 原告:***,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阜安大路星远壹号公馆4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第三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以现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计33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建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