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501号之一
原告:***,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阜安大路星远壹号公馆4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第三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以现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计33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建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