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4民初11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乡三街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阜安大路星远壹号公馆4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冀0204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祝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