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6660号
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2025年6月5日,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5.18元,减半收取1367.59元,财产保全费1128.80元,合计2496.39元,由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