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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03民初399号 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1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2555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50559.73元(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暂合计776109.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区域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地毯、挂画、雕塑及装饰品等设计、采购、制作及摆放服务。合同总价款为2500000元,支付方式为分阶段付款。被告已经支付2125000元,至今未支付结算款375000元。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设计任务。合同总价款为753100元,支付方式为分阶段付款。被告已经支付451860元,至今未支付结算款301240元。202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价款为493100元,支付方式为分阶段付款。被告至今未支付该补充合同结算款49310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某1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在庭审之前与该公司法务人员丁某联系,丁某称已收到法院的应诉手续,不参加今天的庭审,由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下列事实: 2021年4月,原告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1公司(甲方)签订《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设计任务,甲方委派赵某家作为代表,参与对设计文件的图纸会审、设计审查,协助乙方完成设计工作,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交通等方便条件,暂定合同总价753100元。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签约并由甲方发出设计任务指令后支付20%的预付款;按甲方要求完成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最终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支付20%;甲方书面确认电气点位图,完成主要平、立面图,材料说明及概算,修改完成方案扩初设计阶段最终成果,支付20%;甲方书面确认施工图、材料样板,支付30%;室内装修施工完成,并确认完成全部图纸变更单,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支付10%。 2021年6月,原告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1公司(甲方)签订《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下称软装合同)一份,约定由某1公司委托某公司承担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区域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地毯、挂画、雕塑及装饰品等设计、采购、制作及摆放服务等,合同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①本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②软装设计阶段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进度款;③软装物料的制作、软装物料饰品采购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乙方进场安装、摆放、布置前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作为进度款;④家具、灯具、配饰、饰品等软装物料全部安装及摆放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尾款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⑤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1年(不得少于一年)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无息)。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其中上述第④笔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结算价款100%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履行抗辩。 2021年8月,原告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1公司(甲方)签订《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版)》(装饰装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设计费,甲方委派赵某家作为代表,参与对设计文件的图纸会审、设计审查,协助乙方完成设计工作,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交通等方便条件。暂定合同总价为493100元,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签约并由甲方发出设计任务指令后支付20%的预付款98620元;按甲方要求完成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最终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支付20%为98620元;甲方书面确认电气点位图,完成主要平、立面图,材料说明及概算,修改完成方案扩初设计阶段最终成果,支付20%为98620元;甲方书面确认施工图、材料样板,支付30%为147930元;室内装修施工完成,并确认完成全部图纸变更单,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支付10%为4931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按约进行了设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 2021年9月17日,赵某家出具《施工完成确认函》并签字,内容为:本公司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已确认深圳市矩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完成融创盐城中某项目施工配合设计阶段,本项目顺利完工。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某1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合同的工程款451860元,尚欠301240元;支付软装合同工程款2125000元,尚欠375000元;支付装饰装修合同补充协议的工程款443790元,尚欠49310元未能按约付款。原告某公司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1公司间签订的《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融创盐城城西南达信路项目售楼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版)》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设计服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某1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全部装修设计费用,因被告某1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引起讼争,对此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某1公司支付尚欠装修设计费725550元(375000+301240+49310)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为此,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被告某1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装修设计工程款人民币72555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72555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401元,合计10182元,由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