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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新乡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725民初273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平原某。身份证号码:XXX。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新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项下欠付的装修设计款611325元及违约金214041.56元(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个工作日,被告应承担该设计阶段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仅以被告应承担该设计阶段应付金额万分之三为标准,主张逾期违约金,详见附表1);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项下欠付的装修设计款547181元及违约金268912.10元(根据合同约定,如逾期7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被告将支付原告应付未付金额每日0.05%的罚款;本案中,原告仅以被告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主张逾期违约金,详见附表2);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就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室内设计事宜,与被告签订了《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室内设计合同》”)。2020年4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就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工程,与被告签订了《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室内设计合同》、《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中对案涉项目的服务范围、服务阶段、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已经按照《室内设计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室内设计,被告未能按时支付价款,尚欠第三阶段、第四阶段费用,共计611325元未支付。《室内设计合同》第八条第1款“设计面积及设计费用”约定,售楼处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暂定),按900元/平方米计取设计费,合计设计费用:人民币1170000元,根据总价优惠95折原则,设计费用合计1111500元,其中不含税设计费总计为1048584.91元整,增值税6%,税金为62915.09元整。《室内设计合同》第八条第2款“支付方式”约定,原告根据工作进度按以下阶段提交帐单/发票向被告收取款项,原告设计费用根据不同阶段分列如下:第一阶段,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11150元(占总额10%);第二阶段,概念设计完成,经被告以书面形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389025元(占总额35%);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完成,经被告以书面形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175元(占总额45%);第四阶段,装饰施工竣工经被告以书面形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占总额10%,付款前按建筑面积计算总设计费,多退少补)。如果被告竣工手续不齐,装饰工程队施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截至起诉前,原告已经完成案涉项目售楼处室内设计任务。按照《室内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装修设计款。但被告在支付了《室内设计合同》项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费用后,尚欠第三次阶段、第四次阶段费用共计611325元未支付。《室内设计合同》第九条第7款约定,被告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个工作日,应承担该设计阶段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原告已经按照《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工程,被告未能按时支付价款,尚欠第三阶段、第四阶段费用,共计547181元未支付。《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第三条“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900000.00元(大写:壹佰玖拾万元)......生活体验馆室内软装暂定面积为1385㎡,一次性包干价格......合同费用支付节点如下:第一阶段:在合同签订后,被告需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用于原告采购费用。第二阶段:在被告应原告邀请到仓储部查看物品(储备物品需达到总量的80%或以上)并确认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第三阶段:......在被告以书面形式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第四阶段: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壹年且被告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质保期从全部交付后,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截至2020年7月,涉项目展示中心软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7月,案涉项目展示中心软装工程质保期满一年。2023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项目展示中心软装工程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结算价格为1877181元。按照《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装修设计款。但被告在支付了《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项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费用共计1330000元后,尚欠第三次阶段、第四次阶段剩余费用共计547181元未支付。《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被告按合同向原告支付费用,如逾期7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被告将支付原告应付未付金额每日0.05%的罚款。关于本案管辖法院,《室内设计合同》第十一条“争端和仲裁”约定,合同执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有关部门调解;如调解无效,则由该合同项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争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第六条“争端和仲裁”约定,合同执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故,贵院对案涉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有管辖权。原告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双方应当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被告经催告后拒不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现在案涉项目属于保交楼项目,公司没有资金,公司的资金现在只能用于项目的建设。对于设计费的结算数额及付款数额,需要核实证据以后确定。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第二组证据,2、设计确认函(概念方案设计阶段),3、设计确认函(深化方案设计阶段),4、设计确认函(施工图设计蓝图阶段),5、设计成果图片(光盘);第三组证据,6、第一阶段付款申请单、发票及发票查验明细,7、第二阶段付款申请单、发票及发票查验明细,8、第三阶段付款申请单、发票及发票查验明细,9、与郑州某王某乙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与案涉项目售楼处室内设计有关的结算申请书;第四组证据,10、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第五组证据,11、催款邮件,12、催款函及邮寄记录;第六组证据,13、《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第七组证据,14、软装移交清单;第八组证据,15、第一阶段付款申请单、发票、货物清单及发票查验明细,16、第二阶段付款申请单、发票、货物清单及发票查验明细,17、与郑州某王某乙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与案涉项目展示中心软装工程有关的结算申请书,18、与郑州某贾某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与案涉项目展示中心软装工程有关的结算表格(光盘);第九组证据,19、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第十组证据,20、催款邮件,21、催款函及邮寄记录。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依据证据认证规则,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据证据认证规则的规定,对其证明力予以综合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12月,某乙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某甲公司(当时的名称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承接方、乙方)签订《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项目名称: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室内设计项目;第八条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售楼部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暂定),按900元/平方米计取设计费,合计设计费用人民币1170000元,根据总价优惠95折原则,设计费用合计1111500元。其中不含税设计费总计为1048584.91元整,增值税6%,税金为62915.09元整。支付方式:乙方根据工作进度按以下阶段提交帐单/发票向被告收取款项,乙方设计费用根据不同阶段分列如下:第一阶段,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11150元(占总额10%);第二阶段,概念设计完成,经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389025元(占总额35%);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完成,经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175元(占总额45%);第四阶段,装饰施工竣工经甲方以书面形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占总额10%,付款前按建筑面积计算总设计费,多退少补)。如果甲方竣工手续不齐,装饰工程队施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第九条甲方责任,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个工作日,应承担该设计阶段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支付逾期违约金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发生项目停、缓建,甲方仍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2020年1月10日、2月21日、4月9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设计确认函》三份,显示某乙公司分别收到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项目概念方案、深化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蓝图阶段成果。某甲公司于2020年1月8日、2月14日、4月3日向某乙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单》三份并开具相应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3月13日分别向某甲公司支付111150元、389025元,共计500175元。2022年12月7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7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向王某乙通过微信陆续发送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室内设计《结算申请书》、《结算审核书》、《工程结算协议书》及结算补充资料,结算资料显示: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原合同总价为1111500元,结算价为1111500元,项目于2023年5月竣工验收完毕,前期已累计支付500175元,剩余611325元未支付。2023年12月14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贾某在微信上对某甲公司工作人员报送的上述结清情况进行了最终确认。庭审中,某乙公司对于上述结算数额、已付款数额、未付款数额均予以认可。 2020年4月27日,某乙公司(委托单位、甲方)与某甲公司(当时名称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供应单位、乙方)签订《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工程内容: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室内软装设计方案及清单对家具、灯具、地毯、布艺、装饰画、饰品、花艺、艺术品等进行采购和摆放,其中家具、饰品、花艺、艺术品的尺寸、样式和数量需设计师确认。乙方将负责上述物品的采购、定制及运输和安装工作,并派驻陈设师到甲方现场完成陈设工作。第三条“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90000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681415.93元,税率13%,税金218584.07元;2、费用计算方式,生活体验馆室内软装暂定面积为1385㎡,一次性包干价格;3、合同费用支付节点如下:第一阶段: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用于原告采购费用;第二阶段:在甲方应乙方邀请到仓储部查看物品(储备物品需达到总量的80%或以上)并确认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乙方收到本次付款后安排货物运输及现场安装,如乙方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该款项,交付期应顺延;第三阶段:乙方全部完成陈列后,需按最初设计效果或甲方意见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在甲方以书面形式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第四阶段: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壹年且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质保期从全部交付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款项,付至结算价款的95%时,乙方需提供结算金额的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按合同向原告支付费用,如逾期7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甲方将支付乙方应付未付金额每日0.05%的罚款。2020年5月2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付款申请单》两份,并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6月15日某乙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1330000元。2022年12月7日、2023年5月17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向王某乙通过微信陆续发送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工程《结算申请书》、《结算审核书》、《工程结算协议书》及结算补充资料,结算资料显示: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原合同总价为1900000元,结算价为1900000元,前期已累计支付1330000元,剩余570000元未支付。2023年12月14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贾某在微信上对某甲公司工作人员报送的上述结清情况进行了最终结算,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1877181元,剩余为支付款项547181元。庭审中,某乙公司对于上述结算数额、已付款数额、未付款数额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分别签订《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由某甲公司承接某乙公司委托的案涉工程的设计工作,庭审中,某乙公司对于某甲公司针对该两份合同主张的结算款、已支付款项及未支付款项均无异议,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该两份设计合同的剩余设计费611325元、547181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应依据其约定确定付款时间。本案中,因案涉《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用根据不同阶段分列支付“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完成,经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175元(占总额45%);第四阶段,装饰施工竣工经甲方以书面形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案涉《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明确约定“第三阶段:乙方全部完成陈列后,需按最初设计效果或甲方意见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最终验收,在甲方以书面形式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第四阶段: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壹年且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且庭审中某乙公司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日万分之三不持异议,对于案涉《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项下的费用,某乙公司应从其2020年4月9日出具施工图设计蓝图阶段成果《设计确认函》十五个工作日后的2020年4月30日起以500175元为基数,从项目2023年5月底竣工验收十五个工作日后的2023年6月21日起以111150元为基数均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案涉《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项下的费用,某甲公司主张其已经于2020年7月9日已经将软装完成陈列并移交,虽然其未能提交某乙公司验收合格的相关书面材料,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知案涉项目早已超过一年质保期。而根据2023年12月14日某乙公司贾某通过微信表示双方的结算流程才走完,并对某甲公司的结算数额予以认可的情况可知某乙公司对案涉项目的最终结算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故某乙公司应从2023年12月14日结算完成五个工作日后的2023年12月21日起以5471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项下欠付的装修设计款611325元,并从2020年4月30日起以500175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1日起以111150元为基数均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乡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某平原示范区项目展示中心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项下欠付的装修设计款547181元,并从2023年12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87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1860元,被告新乡某有限公司负担7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 案件承办法官***,承办人联系方式0373-758****,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收款单位全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账号:17020206290********,需备注案号及缴款当事人姓名),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 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