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咸宁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1221民初361号 原告: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咸宁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阵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咸宁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矩阵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07803.6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12日为112658.20元,剩余违约金以407803.6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3日起按照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所有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洽谈纪要,洽谈纪要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项目,纪要对项目概况、设计内容、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工期、实施过程控制进行了确定,2020年6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含税总价款为2235000.00元,被告按照以下进度支付项目设计费用:《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即刻启动本项目软装设计深化,被告须在原告完成白胚生产,被告验收确认后七日内,向原告付至《合同》总价的85%;原告的设计及配套工程工作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双方确认完毕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12个月质保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结算款。《合同》第9.1条还约定,被告未按约付款逾期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应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2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原被告在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采取的专项措施,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专项措施费,专项措施费金额暂定含税总价款为72553.60元。根据《补充协议》,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向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发票,被告须于收到原告提供的合法有效发票后的下季度首月支付经双方共同确认的专项措施费金额。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义务,《合同》约定质保期届满,被告还应付《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款项人民币共计407803.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甲公司在答辩期及举证期内既未答辩也未举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和质证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8日,某甲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更名为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咸宁嘉鱼楚江书院项目会所及2套样板间装饰工程采购合同签订《洽谈纪要》,就项目概况、设计内容、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工期、实施过程等进行了确定,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及矩阵某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纪要上签字,矩阵某丙公司在“对方人员签字”处加盖了公章。2020年6月2日,矩阵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矩阵某丙公司承接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实行总价包干(含13%增值税),含税包干总价为2235000元,合同第三条第二项载明:“乙方(即矩阵某丙公司)进场及安装时间为:2020年06月10日,于2020年06月15日前完成全部工程的安装摆放工作;具体以甲方(即某甲公司)书面通知为准(按甲方通知进场时间3天内完成所有摆放工作)”,合同第五条第一项付款方式载明:“……(1)洽谈纪要签订后,乙方即刻启动本项目软装设计深化;甲方须在乙方完成白胚生产,验收确认后,进场前七天向乙方付至合同价款的85%;乙方在收到甲方该款项后,须在2020年06月15日前完成配套工程工作,如甲方付款延迟,乙方完成时间相应顺延;(2)乙方的设计及配套工程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双方确认完毕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5%;(3)12个月质保期届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质保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结算款;(4)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财务制度和要求,提供付款申请资料及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给甲方,如因乙方迟延提供相应资料及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因本合同及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扣款、罚款等,甲方有权直接从各期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5)乙方同意甲方以保理方式(对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丁公司,含有追索或无追索保理)、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对甲方的应收账款委托某丁公司在证券市场转让发行并募集资金)、商业承兑汇票等金融模式支付工程款”,第五条第二项结算方式载明:“(1)按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报价书、有效的书面签证单为依据,进行结算……”,第九条第一项载明:“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逾期超过30天的,每逾期1天,应按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供货,直至甲方付款为止,同时乙方的交货安装期相应顺延”,该合同附件2为上述《洽谈纪要》。2020年6月8日,矩阵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899750元、1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2020年6月5日,某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矩阵某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2020年7月1日,深圳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矩阵某丙公司支付保理款836417.6元,差额63332.40元为矩阵某丙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2020年8月23日,矩阵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了《武汉某某园嘉鱼江山赋项目会所及A1、B1户型样板房软装移交清单》,某甲公司员工***、***、***等在移交清单上签字。2021年7月6日,矩阵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23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2022年12月1日,矩阵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合同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以及《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1,二协议约定:矩阵某丙公司应配合某甲公司办理融资,融资成本及产生的税金由某甲公司通过“专项措施费的方式”由某甲公司承担,某甲公司应向矩阵某丙公司支付专项措施费72553.6元(含税),矩阵某丙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的发票要求向某甲公司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发票,某甲公司于收到矩阵某丙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发票后的下季度首月支付经双方共同确认的专项措施费金额。剩余款项因多次催讨未果,原告故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矩阵某丙公司提交的《洽谈纪要》《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武汉某某园嘉鱼江山赋项目会所及A1、B1户型样板房软装移交清单》《合同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1、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及当事人陈述经本院审核后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关于案涉项目是否验收合格,该项目完工后某甲公司员工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且案涉样板房已投入使用,原、被告于2022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以及《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1时,某甲公司也未对案涉项目合同价款及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案涉项目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关于剩余合同价款的金额,案涉合同价款为2235000元,根据《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甲方须在乙方完成白胚生产,验收确认后,进场前七天向乙方付至合同价款的85%……”,即2235000×85%=1899750元,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及保理方式支付该笔款项(原告实际收到1836417.6元,差额63332.40元系保理成本),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剩余合同价款为335250元。2022年12月1日矩阵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1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专项措施费72553.6元,上述两笔金额合计407803.6元,被告应予履行。关于违约金,根据《武汉某某园楚江书院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若某甲公司违约应按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二向矩阵某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合同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告亦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付发票,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第(4)点约定:“(4)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财务制度和要求,提供付款申请资料及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给甲方,如因乙方迟延提供相应资料及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对该部分未开票金额(2235000+72553.6-63332.4-1899750-223500=120971.20元),原告无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本院核算,截止2025年3月12日,某甲公司应当向矩阵某丙公司支付违约金70267.35元(详见附1违约金计算),后续违约金以286832.40元(407803.60-120971.20)为基数,自2025年3月13日起按照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咸宁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07803.60元及违约金(截止2025年3月12日,被告咸宁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267.35元,后续违约金以286832.4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2元,减半收取计4476元,由被告咸宁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1:违约金计算 违约金计算 开始日期 暂计算日期 期间(天) 计算标准 本金(元) 违约金(元) 备注 主合同结算款10% 2021/7/6 2025/3/12 1345 0.02% 223,500.00 60121.50 按照设计及配套工程工作经奥华置业验收合格并双方确认完毕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发票和付款申请函落款时间进行计算。 补充协议款 2023/1/1 2025/3/12 801 0.02% 63,332.40 10145.85 2022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某甲公司于收到矩阵某丙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发票后的下季度首月支付专项措施费,因增值税发票开具在前,合同签订在后,故开始计算违约金的日期应为签订合同后的下季度首月,即2023年1月1日。 违约金共计 70267.35 附2: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