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4民初2218号
原告: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女。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软装款项430000元;2、判令被告某甲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金额322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23年4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欠付金额10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23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为14899.5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金额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合计444899.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1日,被告某甲公司(甲方)与原告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朗诗绿色地产蔡甸电器厂项目售楼处、样板房项目软装合同》,约定被告将朗诗绿色地产蔡甸电器厂项目售楼处、样板房项目软装方案设计陈设等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完成。合同包干含税总价为2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分阶段付款,其中分别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价80%的预付款,软装定制并移交陈设摆场后支付总价15%,余款5%系维保金,待一年维保期届满后支付。若被告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积极配合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依约将全部软装物品送至项目现场并完成陈设摆场工作,对此,被告在《移交验收清单》中予以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如今一年的维保期亦早已届满。故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2150000元软装款项(总价100%)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原告享有对被告的付款请求权。然,截至目前,被告共支付1720000元,仍余43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款未果,被告拖延支付原告软装款达430000元,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利益,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应付未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某甲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某乙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朗诗绿色地产蔡甸电器厂项目售楼处、样板房项目软装合同》《武汉某某地产蔡甸电器厂项目售楼处、样板房软装设计方案》《武汉朗诗售楼部软装移交验收清单》《武汉朗诗A、B户型样板间软装移交验收清单》、发票及请款资料、《催款函》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1日,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某乙公司签订《朗诗绿色地产蔡甸电器厂项目售楼处、样板房项目软装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朗诗绿色地产蔡甸电器厂项目售楼处、样板房进行软装方案设计、定制及陈设等相关服务。总价款2150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902654.87元,税金247345.13元,采取乙方包设计、包工、包料的总价包干方式。5.1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确认乙方的设计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80%作为预付款,计1720000元;5.2软装定制、陈设完工,甲方应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5%,计322500元;5.3余款5%作为维保金,计107500元整,在工程验收合格、交接完毕一年后结清(无息);5.4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设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软装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未能或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付款申请导致甲方迟延付款或不予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3、甲方无合理原因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未支付设计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工作;逾期超过30天,乙方可以解除协议。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履行义务。2021年11月19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1720000元。
2021年11月3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武汉朗诗售楼部软装和武汉朗诗A、B户型样板间软装办理验收移交。
2023年3月29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322500元和107500元的发票。某甲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4月13日,***:“夏经理,请问我们的发票是收到走流程了吧?”,***:“收到了”。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朗诗绿色地产蔡甸电器厂项目售楼处、样板房项目软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某甲公司支付322500元,工程验收合格、交接完毕一年后结清(无息)维保金107500元,双方已于2021年11月30日办理验收移交,现质保期亦已届满,故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装修费用430000元(322500元+107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付款申请导致迟延付款或不予付款的,某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回复收到发票,故违约金应以实际下欠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某乙公司诉请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30000元;
二、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0000元中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3元,减半收取计3986.5元,由原告矩阵纵横设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83元;保全费2744.5元,由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