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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3民初2082号 申请人: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195523.86元的财产或冻结二被申请人195523.86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215010441202430××××)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二被申请人财产并依法提供相关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195523.86元的财产或冻结二被申请人195523.86元的银行存款; 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本院提交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保单号215010441202430××××)所确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1498元,由申请人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