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筑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某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民终4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2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工资392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合理。首先,上诉人根据疫情期间企业运营的实际需要,要求被上诉人前往贵阳工作,属于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其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拒绝调岗后,提前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已履行了劳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因此,上诉人无需再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符合法律法规。在疫情期间,被上诉人虽未实际到岗工作,但上诉人依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了工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申(2020)5号)的规定,上诉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存在多支付工资的情形。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工资人民币39200元,计算方式:(6700-1800)×8=39200元。 二、被上诉人称居家办公系上诉人决定,并非因疫情所致,该说法与事实不符。首先,根据杨姐与商务部负责人***的聊天得知,2022年7月13日兰州便开始封城,且8月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公司据此为了节省开支不再续租办公室,9月安排***居家办公,居家办公也是由于疫情公司迫不得已的安排,且被上诉人由于其能力欠佳,工作未达到应有的质量,根据商务部负责人***实际情况实施降薪决定。于是公司陆续进行在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的安排。上诉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要求被上诉人居家办公,属于合理调整工作方式。虽然疫情封控并非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但疫情对公司的影响,使得公司需要进行后续的恢复与长期的安排,并非只有考虑被上诉人一人安排其办公室即可解决公司运营困境。对被上诉人以兰州本地无项目为由对其进行工作地点调动符合事实。首先,公司所说无项目即无新的项目和无可交接的项目,表达明确且充分。其次,被上诉人所说入职仅限兰州,上诉人并不知情。即使按被上诉人所称明确要求在兰州办公,在《劳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中双方也并未约定,且在签订时被上诉人在知晓约定与需要遵守的条款的情形下,应视为同意各项约定与条款的要求,但并未提出兰州工作的要求,且不排除被上诉人为了留任工作,在签字时放弃其仅在兰州工作的心意,又在离职维护自己权益时重新提及。最后,被上诉人所称负责过的项目区域有甘肃区域、青藏区域、宁夏区域、新疆区域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区域的各种投标工作及收尾工作。这正证明了其为了遵守合同的约定,服从了公司的各项安排与调遣,而在公司表明调派其去贵阳工作被拒绝的情况,也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了解工作经常出差和调派的前提要求下,拒绝了公司的安排,这违反了《劳动合同书》中第2.2条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明知工作的情况下应对拒绝派遣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所称的实际劳动问题。被上诉人所称的实际劳动,不仅工作效率慢,且工作量远远小于疫情之前,仅是对一些项目的后续结算,且在家办公,无法被称为保质保量。上诉人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上诉人由于财务沟通原因多支付的工资39200元被上诉人应予以退还。上诉人未依法解除合同与协议。首先,被上诉人的工作是按上诉人要求进行,而且是否去贵阳是公司层面所考虑和决定的事,被上诉人考虑中标与否也与其服从工作安排进行工作的内容无关。其次,在被上诉人明知工作需要出差与外派的工作性质时,以不能也不方便被外派为理由实属牵强,根据以往的出差与外派的情况而言,被上诉人断然拒绝派往贵阳工作的情形,这也是公司没有料及的情形,被上诉人在明知工作的情况下应对拒绝派遣承担责任。上诉人于2022年8月就通知被上诉人兰州的项目无法继续,需要到项目所在地贵阳工作,但是被上诉从一直不同意。2023年1月10日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如果不能来贵阳工作就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发送了离职通知,并且该通知内容清晰、完整,表达了上诉人让被上诉人离职意愿,同时也能够被双方保存和证明,在此情况下,这样的微信通知为有效的离职通知,并且2023年2月10日已经给付被上诉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至此,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辩称,2023年1月31日上诉人通过微信以及钉钉向我本人出具工作调动通知书,2月8日发出解除通知书,2月10日停发工资,3月1日对方将我踢出群聊,关于上诉状说对于发放工资应该先走仲裁程序,多发工资也不予认可,居家办公也不会影响工作,2022年9月公司撤销兰州办公室,并不是我本人要求居家办公。 某某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6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516.66元。二项合计28816.66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资39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9年10月至原告某某装饰公司处工作,担任商务专员职务,工作地点在兰州。入职以后,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2日。2022年8月,原告某某装饰公司在兰州某某的办公室到期后再未续租,被告***开始居家办公。2023年1月31日,原告某某装饰公司以西北地区没有项目撤销商务部为由,书面通知被告***到贵阳报到,被告***拒绝调岗。2023年2月8日,原告某某装饰公司以被告***拒不到岗给项目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23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7月,被告***的工资从每月6700元调整为6300元。被告***的工资发放至2023年2月10日,最后一笔工资数额为2558.48元。另查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433.33元。 2023年3月23日,被告***以其为申请人,被告某某装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8月10日,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甘劳人仲字[2023]第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6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516.66元,共计28816.66元,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本案中,原告某某装饰公司因西北地区无项目被迫撤销兰州地区办事机构,与被告***协商调动工作岗位,但是被告拒绝调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该情形下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同时,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应当额外向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6300元。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年限为3年4个月,原告应当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22516.66元(6433.33元×3.5月)。依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五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栽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原告要求无须支付被告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63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516.66元。二项合计28816.66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资392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纠纷原则上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中,因原告并未对该项诉讼请求申请仲裁,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资39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街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6300元。二、原告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516.66元。三、驳回原告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被上诉人***是否应向某某装饰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资39200元。 关于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的问题。本案中,2022年8月,某某装饰公司在兰州某某的办公室到期后未续租,其在兰州市已无办公地点。某某装饰公司以西北地区没有项目撤销商务部为由,书面通知***到贵阳报到,***拒绝调动,双方未能就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在成一致,在此情形下,某某装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某某装饰公司虽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某某装饰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故其应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关于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某某装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向***支付经补偿金。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某某装饰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资39200元的问题。本案中,因某某装饰公司未就多支付的工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未仲裁,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某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