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某某、山东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4944号 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山东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山东九洲建设有限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