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湘一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常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紫云天大厦2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装饰公司)房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一帆装饰公司对其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湘德源质鉴字(2012)03-1号《司法鉴定报告》,要求对***发包的广德花苑3-3-503房屋室内装饰工程擅自变动和相关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2、返还代垫付的质量鉴定费1000元;3、交付水电安装图纸。 上述执行请求中,***垫付的质量鉴定费1000元,已在一帆装饰公司申请执行***房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行使了抵销权;交付水电安装图纸的执行请求,在本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一帆装饰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其要求进行整改的执行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装饰在仲裁裁决后另请他人完成了整体装修,整改标的物的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该项请求即执行整改行为已无实际意义,仲裁裁决没有对一帆公司应承担的整改工程进行费用评估,因而整改行为也无法折算成具体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该项权利的实现可寻求仲裁裁决等法律途径确定后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常仲裁字第77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