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常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紫云天大厦2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装饰公司)房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一帆装饰公司对其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湘德源质鉴字(2012)03-1号《司法鉴定报告》,要求对***发包的广德花苑3-3-503房屋室内装饰工程擅自变动和相关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2、返还代垫付的质量鉴定费1000元;3、交付水电安装图纸。
上述执行请求中,***垫付的质量鉴定费1000元,已在一帆装饰公司申请执行***房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行使了抵销权;交付水电安装图纸的执行请求,在本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一帆装饰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其要求进行整改的执行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装饰在仲裁裁决后另请他人完成了整体装修,整改标的物的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该项请求即执行整改行为已无实际意义,仲裁裁决没有对一帆公司应承担的整改工程进行费用评估,因而整改行为也无法折算成具体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该项权利的实现可寻求仲裁裁决等法律途径确定后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常仲裁字第77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