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汉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寿县宝乐迪商务会所。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宝乐迪商务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由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