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549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中国某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息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科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杨某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计1419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