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2975号
原告:***,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1203261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利港尚公馆2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8LLBHC1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85148823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科工有限公司、安徽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