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3800号
原告:荣商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某委员会。
关于原告荣商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商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荣商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商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商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