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1185号
原告:大丰区广全广告装璜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2MA1U4T5H8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新街路4-1号。
经营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7********,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界中村六组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8939066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荣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M7H65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华苑小区1号楼11号门市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丰区广全广告装璜部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荣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大丰区广全广告装璜部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区广全广告装璜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区广全广告装璜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大丰区广全广告装璜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