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破申32号
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标致东路**。
法定代表人:康秀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萍,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院中海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坚,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阳,男,该公司法务副总。
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特公司)以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庆华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凯利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庆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凯利特公司现撤回对庆华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邹明宇
审判员 刘 彧
审判员 苏汀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琦
书记员尚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