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02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标致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康秀峰。
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开元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裴根权。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8年9月13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2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它案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12月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8年12月17日本院委托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地进行财产线索调查,同时,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债务缠身且被多家当地及外地法院冻结财产,数额巨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658元(含执行费),尚未执行标的为3565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明确表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建伟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慧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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