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特220号
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标致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49123432。
法定代表人:康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威、董冬,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400号1幢10层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253231E。
法定代表人:王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龙,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19日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委派的特邀调解员沈碧芳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安装款98000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5月31日支付49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49000元;
二、若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有权将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委派的特邀调解员沈碧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吴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