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547号
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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