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冻结的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317370元,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杭州***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将其中312709元发放给申请人,执行费4661元提存于本院执行款账户内,申请人放弃其他债权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2022)吉0193执92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