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7442号之一
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梅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梅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预收880元,实际应减半收取170元,由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曦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