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1389号
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融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0元,由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