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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融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1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融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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