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法艾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珠竹路**号**叉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1577679G。
法定代表人吴峥嵘,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岩永定高陂工业园区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静,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法艾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3民初3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法艾姆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昆山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所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数份《属具产品购销合同》,均明确载明“争议解决: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供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志炜
审判员 童寿华
审判员 梁 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玉云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